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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據新華社電 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對北京“10·28”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一審公開宣判,分別以組織、領導恐怖組織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數罪並罰,判處被告人玉山江·吾許爾、玉蘇甫·吾買爾尼亞孜、玉蘇普·艾合麥提死刑;以參加恐怖組織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數罪並罰,分別判處被告人古麗娜爾·托乎提尼亞孜、布堅乃提·阿卜杜喀迪爾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;以參加恐怖組織罪,分別判處托合提·麥合麥提、吐遜江·阿不力孜、阿布拉·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至5年。
  經法庭審理查明,自2011年起,被告人玉山江·吾許爾、玉蘇甫·吾買爾尼亞孜、玉蘇普·艾合麥提伙同吾斯曼·艾山等人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,糾集發展成員,逐漸形成了恐怖組織。
  2013年10月7日,玉山江·吾許爾、玉蘇普·艾合麥提等4名被告人與吾斯曼·艾山等3人駕車抵達北京,被告人玉蘇甫·吾買爾尼亞孜等人也先後趕到北京與上述人員會合,多次在天安門廣場踩點。
  10月28日12時許,吾斯曼·艾山等3人駕駛越野車,連續衝撞天安門金水橋的行人,造成無辜群眾3人死亡,39人受傷。
  庭審現場(上),恐暴分子駕車撞擊人群(下)。央視視頻截圖  (原標題:衝撞天安門金水橋案 一審3人獲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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