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 宵鵬 通訊員 增強 郝春祥 在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中,由於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時使用暴力,使案件的性質發生根本轉變。河北省邢台縣人民法院近日以搶劫罪(未遂)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並處罰金5000元。
  2012年7月14日晚,被告人王某伙同劉某(已判刑)在邢台縣某小區地下室意圖偷走電動車時,將聞聲而來的居民打傷。劉某在逃跑途中被趕來的受害者和居民抓住,王某潛逃。2014年1月,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,並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伙同他人欲秘密竊取受害人財物,入室行竊被髮現後,為抗拒抓捕,當場使用暴力,並致受害人受傷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(未遂),遂作出如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逃跑施暴 盜竊案件性質變為搶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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